廖火德(身份证号码:4402261963*******4):
你无照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你陈述申辩时提供的新证据能证明因残疾和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可以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从轻处罚。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2020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政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处字〔2020〕17号)给你。2020年7月8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处字〔2020〕17号)因你拒绝签收,被退回我局。之后,我局执法人员曾联系你及你女儿,得知你因病在广州住院治疗。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家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处字〔2020〕17号),因你称在连州的医院留医,不在家中,且没有同住成年家属,故无法送达上述文书。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处字〔2020〕1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北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连州市番禺路268号(原气象局办公楼)
邮政编码:513400
联系电话:0763-6626447
联系人:唐家乐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处字〔2020〕17号).pdf